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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赣州:整污水处理费
2010/4/2 16:54:12

v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要求的需要,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江西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赣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全省统一标准每立方米0.80元到1.10元的基础上,采取“就低不变高”的原则,以保障全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向排污企业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以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征收时间,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经赣州市政府第47次常委会议的同意,征收时间从2010年2月份起执行。

  征收标准:1、居民生活用水,每户(不含小区总表用户)月用水量50吨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立方米,月用水量超出50吨的,超出部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00元/立方米。2、行政事业为0.80无/立方米。3、工业用水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为0.80元/立方米;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收取0.12元/立方米管网运行维护费;工业企业虽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4、基建、经营用水为0.90元/立方米。5、特种行业用水为1.00元/立方米。6、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同时,该水务集团继续执行赣市府发[2003]1号文件,即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月免交1.5立方米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居民用户的50%收取。

                                         杨泉林